一、制定的必要性
乌兰察布市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农用地膜(以下简称地膜)覆盖技术,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特别是在马铃薯、玉米等优势作物生产上广泛使用,对于农作物的增产增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市地膜回收市场化运作机制建设滞后,农民重使用轻回收,导致部分耕地废旧地膜污染呈逐年加重态势。2019年,全市废旧地膜残留量平均达到4.4公斤/亩,地膜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市农业生态环境和绿色发展的突出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对地膜生产、使用、流通等重点环节进行统一规范,切实防止地膜污染,着力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到实处,助力打好打赢净土保卫战,持续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取得新成效。
二、主要内容
《条例》共21条,包括总则、污染防治职责、防治措施及废旧地膜回收机制、监督和法律责任、附则。
(一)条例名称及适用范围。为准确体现立法目的和宗旨,将条例命名为《乌兰察布市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适用范围是: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农用地膜的生产、销售、使用和废旧地膜的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农用地膜”的名称和范围,专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
(二)经费保障。为保障各项经费落实到位,《条例》在第四条中规定: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膜污染防治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并加大财政投入,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职能职责。《条例》明确规定了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污染防治职责。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膜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市、旗县级农牧和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履行地膜销售、使用等方面的监管职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废旧地膜回收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督促地膜使用者及时捡拾、交售废旧地膜。
(四)防治措施。为从根源上解决地膜污染,明确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责任主体,便于地膜产品的追溯和市场监管,《条例》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一是第七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0.01毫米以下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地膜;二是第八条规定,鼓励相关部门通过引进、试验、推广全生物降解地膜,引导地膜使用者调整种植结构,轮作倒茬,以及采用其他环境友好型替代性技术措施,研发、推广机械揭膜和高效拾膜等技术,减少地膜使用量,提高回收率;三是第九条规定,地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建立台账登记制度,台账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四是第十三条规定,地膜使用者应当主动强化地膜污染防治工作,不得随意掩埋、弃置、焚烧或者利用机械设备将废旧地膜翻埋于土壤中。
(五)回收机制。按照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等九部门今年7月联合印发的《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区内外相关地区废旧地膜回收再利用的有效做法,条例明确规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废旧地膜贮运站和回收网点;苏木乡镇、嘎查村供销合作机构负责废旧地膜贮运站、收购网点日常工作的运行机制。鼓励引进和扶持地膜回收企业,按照规定给予优惠政策。地膜回收企业应当与废旧地膜贮运站、回收网点建立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废旧地膜加工再利用。
(六)法律责任。一是严格执行《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国家标准,对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1毫米等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地膜的,明确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农业农村部《农用薄膜管理办法》,比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制定了以地膜污染面积为标准的处罚措施,并规定了处罚数额上限。三是明确规定政府公职人员不履行监督职责等渎职行为,要给予政务处分,进一步增强公职人员防治地膜污染的责任意识。
乌兰察布市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农用地膜(以下简称地膜)覆盖技术,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特别是在马铃薯、玉米等优势作物生产上广泛使用,对于农作物的增产增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市地膜回收市场化运作机制建设滞后,农民重使用轻回收,导致部分耕地废旧地膜污染呈逐年加重态势。2019年,全市废旧地膜残留量平均达到4.4公斤/亩,地膜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市农业生态环境和绿色发展的突出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对地膜生产、使用、流通等重点环节进行统一规范,切实防止地膜污染,着力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到实处,助力打好打赢净土保卫战,持续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取得新成效。
二、主要内容
《条例》共21条,包括总则、污染防治职责、防治措施及废旧地膜回收机制、监督和法律责任、附则。
(一)条例名称及适用范围。为准确体现立法目的和宗旨,将条例命名为《乌兰察布市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适用范围是: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农用地膜的生产、销售、使用和废旧地膜的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农用地膜”的名称和范围,专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
(二)经费保障。为保障各项经费落实到位,《条例》在第四条中规定: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膜污染防治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并加大财政投入,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职能职责。《条例》明确规定了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污染防治职责。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膜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市、旗县级农牧和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履行地膜销售、使用等方面的监管职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废旧地膜回收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督促地膜使用者及时捡拾、交售废旧地膜。
(四)防治措施。为从根源上解决地膜污染,明确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责任主体,便于地膜产品的追溯和市场监管,《条例》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一是第七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0.01毫米以下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地膜;二是第八条规定,鼓励相关部门通过引进、试验、推广全生物降解地膜,引导地膜使用者调整种植结构,轮作倒茬,以及采用其他环境友好型替代性技术措施,研发、推广机械揭膜和高效拾膜等技术,减少地膜使用量,提高回收率;三是第九条规定,地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建立台账登记制度,台账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四是第十三条规定,地膜使用者应当主动强化地膜污染防治工作,不得随意掩埋、弃置、焚烧或者利用机械设备将废旧地膜翻埋于土壤中。
(五)回收机制。按照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等九部门今年7月联合印发的《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区内外相关地区废旧地膜回收再利用的有效做法,条例明确规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废旧地膜贮运站和回收网点;苏木乡镇、嘎查村供销合作机构负责废旧地膜贮运站、收购网点日常工作的运行机制。鼓励引进和扶持地膜回收企业,按照规定给予优惠政策。地膜回收企业应当与废旧地膜贮运站、回收网点建立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废旧地膜加工再利用。
(六)法律责任。一是严格执行《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国家标准,对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1毫米等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地膜的,明确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农业农村部《农用薄膜管理办法》,比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制定了以地膜污染面积为标准的处罚措施,并规定了处罚数额上限。三是明确规定政府公职人员不履行监督职责等渎职行为,要给予政务处分,进一步增强公职人员防治地膜污染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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