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场职工)。
二、补贴范围
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具体以哪一种类型面积或哪几种类型面积,由各旗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三、补贴标准
具体补贴标准由各旗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旗县可以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
四、补贴发放方式
实行专户管理,补贴资金由所在嘎查村公示,通过“一卡(折)通”发放。
五、不予补贴的情况
1.对已种植林木和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附属和配套设施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和已经列入自治区退耕范围的不予补贴;
2.对已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金;
3.对使用地膜,但未采取地膜离田措施或离田比例未达到自治区要求的,缓发或暂停发放补贴资金。